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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假如我是故宮》2010/5/14
幾週前寫了篇《好心變惡果》,討論到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其中說到基於故宮作業的需要,我認同廠商應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文章登出以後,陸續接到幾位朋友的來電,部分提出不同的見解。
我再依據這些見解,反覆思考著作權歸屬的問題。
思考這個問題,我們應設身處地站在故宮的立場,也就是今天的標題:假如我是故宮(嚴格地說,應稱為「台北故宮」,以有別於「北京故宮」;但為了方便,本文一律簡稱故宮)。

畢竟,承辦單位是故宮,不是你、不是我。
因而,我反覆地問自己:假如我是故宮,「我會」怎麼做?以及,「我該」怎麼做?
「我會」是囿於現行規定。
「我該」是撇開現行規定,想出一個合理的方法。
首先,我不得不說,依據現行規定,故宮目前的做法──要求廠商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是「不得不」的處置。
可是,這個「不得不」並不合理。
道理很簡單,小說的著作權屬於作者,油畫的著作權屬於畫家,設計圖的著作權屬於設計師……,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故宮要求廠商「無條件」放棄著作權,當然不合理。
既然不合理,卻又一意孤行,說穿了,就是為了要保護故宮擁有文物的著作權。
假如古董文物的著作權不屬於故宮,而屬於全人類,故宮有什麼資格要求廠商放棄設計圖的著作權?
現在問題的癥結來了──古董文物的著作權屬於故宮嗎?
這問題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很難爭出一個真正的道理。
但是,假如我是故宮,我會怎麼看這個問題?
身為國家的公務員,首先應該問的是,故宮的責任是什麼?
細的太複雜,主要責任卻很簡單,只有兩項:
一、保護館藏文物
故宮是「博物館」。博物館共通的責任,也是首要責任,是保護館藏文物。管他是古董、現代藝術、雕刻、繪畫、書法……,博物館在收藏以後,館方首要責任就是盡心盡力地維護這些文物的品質。
這是非常專業的技術,尤其對壽命超過幾百年的古董。
對於這工作,故宮擁有許多專家,個個都具備顯赫的學歷和經歷,遠非我這位門外漢所能評論。
做得好也好,不好也罷,只有他們自己知道。
二、發揚中華文化
博物館的首要責任是保護館藏文物,其次是發揚這些文物的文化價值。
故宮是國際級的博物館,可是,它和世界其他國際級的博物館有一個明顯的差異──故宮的館藏幾乎全部集中在中華文化的領域。
好比說紐約大都會博物館、倫敦大英博物館、巴黎羅浮宮,它們的常態性展場除了展示本國文物,還包含像是東方、埃及,或是希臘之類的外國文物。 至於故宮,據說超過百分之九十的館藏來自於清廷「遺物」,以至於它例行展出品項(特展例外)從來不包含外國文物。
故宮的英文名字是National Palace Museum(重點是Palace:宮廷),充分顯示了這個特性。清朝的宮廷位於「故宮」,所以中文譯名是「故宮博物院」;假如直譯,應該是「宮廷博物院」。
中國擁有五千年悠久的歷史,民主時代不超過百年,帝制佔了中國歷史的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如此漫長的歷史長河之中,中華文化的精華文物,大部分落入皇家之手。
又由於故宮接收這中間最精華的一部分,也因此,我們可以不客氣地說:針對中華文化的傳承,即使放諸全世界,故宮也算得上最「道地」又最「權威」的單位。
不過,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
針對中華文化的發揚,故宮是責無旁貸,理應承擔最大的責任。
請問故宮,對中華文化的發揚工作,你們做了多少?
故宮號稱世界五大博物館之一(其他四個分別是紐約大都會博物館、倫敦大英博物館、巴黎羅浮宮,以及俄羅斯冬宮博物館),講起來實在令人驕傲,然而,真正因故宮而感到自豪的國人有多少?
又有多少觀光客在前往故宮參觀之後,心中所感受的文化衝擊,能夠和其他四大博物館相比擬?
別的不談,單單看故宮的所在地──台灣,社會上瀰漫著一股哈日風、哈韓風,為何不見哈華風?
台灣的年輕人熱愛中華文化嗎?
我不得不批評,故宮對文化發揚的推展工作成效有限。
為什麼有限?
細細分析原因很多,講起來也不全是故宮的責任,但假如我是故宮,我會盡全力著手後列工作:
(一)走入民間,深化基層教育
不要說是台灣的年輕人,即使我,在參加故宮文創營以前,從來不覺得故宮有多偉大、中華文化有什麼可貴之處。反而感覺故宮承襲了紫禁城的風格,給人一種「高高在上,莫測高深」的印象。
為什麼?
故宮位於士林,也似乎「隱藏」於士林,假如你無法親往位於士林的故宮本院,很難一窺故宮的奧妙。
想要發揚中華文化,隱身士林是沒有用的,要走入民間,深化基層教育。
具體作法很多,試舉三例如下:
1、多多舉辦類似文創營的活動,而活動的對象要擴及一般民眾。讓對中華文化有興趣的朋友,都有機會接受免費的教育。
2、每週針對一個主題,分別在北、中、南舉辦公開講演,教導全民認識中華文化。
3、選定一個專題,由幾組人巡迴全省演講,讓中華文化的教育工作深入各校園與社區。
(二)全面開放著作權
取消所有著作權的收費規定,同時成立專門機構,義務輔導對故宮文物有興趣的廠商,協助選取最佳圖像應用在相關產品的設計之中。
我甚至要說,當廠商對故宮的圖像有興趣,故宮應抱持「感恩」的心情。
為什麼感恩?
有人為了推展中華文化,願意自掏腰包投資新產品。
不管賺不賺錢,畢竟都存在風險,當然值得感恩。
為了感恩,故宮應以實際行動鼓勵投資廠商。例如,協助優良產品進駐故宮賣場;更對傑出設計的商品,主動配合廠商舉辦文宣造勢活動。
總的來講,故宮不應高高在上「隱身士林」,不應以擁有古董文物的圖像權自居,甚而巧立名目,設立各種繁瑣、複雜、官僚的行政規定,形成「官與民爭利」的惡劣社會形象。
如此一來,故宮的權益在哪?
在門票、在紀念品寄售的權利金。
與廠商錙銖必較,斤斤算計版權費的結果,一年能為故宮帶來多少的收益?
幾千萬元嗎?
為了這幾千萬元,打退了多少對中華文化有興趣的廠商,又阻礙了多少中華文化的推展機會!
因小失大啊!
國家怎麼會在乎這一年幾千萬元的收入呢?
為了發揚中華文化,行政院每年應編列幾十億的經費給故宮,由故宮帶頭推動「流行華風」的文創事業。
讓「華風」成為時尚、成為世界的潮流──這才應該是故宮的目標。
故宮是文化人,不是商人,不應把眼光盯在收益,而應看得更高、更遠、更大。對所有故宮文物的圖像,應該免費讓全民公開取用,更要獎勵廠商運用於產品的設計之中。
如此,才可能讓「華風」形成一股潮流風。
越多人使用、越多人喜愛、越多人熱愛中華文化,前往故宮買票參觀的民眾才會越多,故宮賣場的紀念品也才會越暢銷──最後最大的獲益者,不仍是故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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