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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好心變惡果(二)波折》2010/4/9
年假結束,二月二十二日(週一),距離畢業還有五天,故宮發出一份通知,除了安排各團隊的提報時程(R團隊在週五下午四點),還規定提報前所需簽署的文件。
這份通知先經由伊媚兒傳給所有同學,故宮再以正式的函件寄送到公司。
身為班代,我希望故宮看到的是一個有默契的文創營。因而在收到伊媚兒通知以後,我花了一天的時間,依故宮的要求整理出電子檔的「標準格式」,再寄給所有同學。
各公司只要依樣畫葫蘆──換掉公司名稱、換掉產品名稱,填寫相關資料,就可以輕鬆完成提案報告。
緊接著,我安排本團隊的準備時程──週四中午以前完成設計圖樣,週四晚上完成提報資料,週五早上預演,下午前往故宮簡報。
所有工作都按照時程進行,我內心可說是篤定踏實。
直到週三早上,突然接到董事長的電話,說有急事要和我商量。
我匆匆趕到R公司,見到董事長,他有點激動地說:「我不能簽署這份文件。」
那份文件是《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是故宮規定各公司必須簽署的文件之一,原文照錄如下:
本提案團隊 XX公司 因參與「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創發展研習實施計畫」(下稱:本計畫),經由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各項館藏資源及教育訓練平台,而進行文創研習成果設計。本提案團隊同意經由本計畫而設計開發之所有成果(包含預評與評選所有設計提案)之著作財產權,永久無條件讓與國立故宮博物院所有,國立故宮博物院可以任何方式利用上述著作,使用期間不限。本提案團隊保證:(1)確實有權讓與國立故宮博物院上述著作之著作權利,並保證該成果著作物內容無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如有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者,概由本提案團隊負責;(2)於國立故宮博物院要求時,簽署或提供必要之法律文件,以使國立故宮博物院取得上述著作財產權;(3)本提案團隊同意放棄對國立故宮博物院及受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製作、銷售該成果著作物之被授權人、受讓人、繼受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請仔細看清楚內容。
甲讓與乙的意思是:權利在乙,甲什麼都沒有。
簡單地講,就是我們須承擔所有責任,所有的、一切的權利,全屬於故宮。
更氣人的是,這份文件在「初審」提報之前就必須簽署──管你設計什麼、管他通不通過,從進門提報那一刻,R團隊所有設計的著作財產權全屬於故宮。
而故宮之所以如此主張,是認為我們的設計來自「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各項館藏資源及教育訓練平台」。
如果是你,你會接受嗎?
幾天前整理電子檔資料,我看過這份文件的內容,當時心中只有兩個字:無恥!
設計師之所以能完成某項設計,除了本身的天分,更重要的是他幾十年的學習與工作經驗。
這半年文創營課程,對設計師而言,不過就是一個「火花」,不是嗎?
再講句不好聽的實話,J的設計一部分來自於他同學的幫助,有的原創甚至都來自他同學。
這些人沒去過故宮一天,沒上過一堂課,他們所有設計的著作財產權也全屬於故宮!
就因為故宮自恃擁有館藏,提供了教育訓練平台,就認為有資格掠奪十四個團隊所有設計的著作財產權?
天下有這麼便宜的事嗎?
如果某個學校利用暑假舉辦繪畫研習營,描繪的對象是學校請來的模特兒,所有學生最後成品的著作財產權,全屬於學校所擁有?
有這麼無理、不要臉的學校嗎?
這就是本文的主題──好心變惡果!
從那一刻開始,故宮舉辦文創營所有的動機與付出,從原本的「聖潔高亮」,剎那間變成「無恥、貪婪」。
看到之初我也無法相信。但是問L(因為R團隊只有他和故宮有過接觸),他說這是「慣例」──所有合約商在提報之前都要簽,幾年來都是如此,沒有例外。
既然是慣例,我只能搖搖頭,怨嘆公家單位的霸道,認了。
可是董事長是誰?他是白手起家,創業有成的董事長,從商三十多年,從來沒有簽過如此「喪權辱格」的文件。
更讓董事長痛恨的是,這種遊戲規則事先為什麼不說清楚?
開訓前不講,等到你跳進這個陷阱,付出一切,吃定你捨不得放棄成果時,再強迫你簽下棄權書,搶走你手中所有的著作財產權!
這是我們國家公務員幹的勾當嗎?
還是堂堂故宮博物院以正式公文發出的文件!
在此我要先岔開正題。
幾天以後,當事情結束,我心力交瘁地回到家,和老婆討論以後才曉得,我們完全誤會了故宮。
那時我才明白,假如我是故宮的承辦人員,我會要求廠商簽署相同的文件。
為什麼?
這是後話,留待後面再說。
可惜的是,當時我也不清楚真相,董事長更是無法嚥下這口氣。
可是,董事長也清楚,不簽就視同把所有成果丟進垃圾桶。幾經思考,也詢問律師的意見,最後董事長做出自認為「最大的讓步」──著作權為本團隊與故宮所共有。
我急忙將董事長的建議使用伊媚兒發給故宮,同樣副知所有同學,緊接著就收到其他公司類似「總算有人幫廠商講話」的支持。
故宮十分有誠意,兩個小時之後回覆:
一、本院必依法行使取得之著作財產權。
二、提案團隊經評選通過之文創設計成果,本院將專屬授權該提案團隊,設計產品於合約期間可在院內、院外銷售。
這兩個聲明是什麼意思?
簡單地說,就是故宮先把所有著作權收為己有,等廠商提報通過評選,再授權「原提報廠商」,生產商品可於院內、院外銷售──故宮保證不會違反這約定。
再經過電話與故宮承辦科員協調,她無奈地說:
一、即使要改,因牽涉廣泛,你們簡報之前也沒有足夠的作業時間。
二、假如真改,先前所有簽約廠商要如何交代?
事情就僵在這!
週三草草結束,我只能期待週四能有所變化。
故宮經過進一步檢討,可能會改變;也可能董事長會改變。
不管如何,R團隊的抗爭當天在文創營掀起了波浪。
長久以來廠商是敢怒不敢言,大家都壓抑了很久。如今有我這個不怕死的班代替他們出頭,部分團隊表達支持之意。
當晚同學之間伊媚兒來來去去,都在數落故宮的不是。
第二天,週四,是提報的第一天。
有六個團隊在早上提報。
我非常關心現場狀況,打電話探聽才知,故宮派人守在提報會場之外。只要不簽署同意書,就不准進入會場。
聽到這消息,我感到非常憤怒,因為這管制無異是針對我的建議而來。
可是,除了忍耐,我們能怎麼辦?
到此我也清楚,「必須簽署」是故宮不可能改變的底線。
可能期望董事長改變嗎?
趕往R公司的路途中,我冷靜思考該怎麼處理?
R公司是家族企業,公司決策階層全是董事長的至親。要董事長改變的可能性極低,我只能發動群眾力量。
到了公司,向董事長分析事態的同時,我請董事長的夫人與長女一道旁聽。
在此,我願意把當天分析的大綱說給你聽:
想要進入故宮通路,如果不是文創營的團隊,一般廠商除了有嚴格的資格審查(過去三年公司營業額都要在兩千萬元以上),還要過三關(初審、複審、決審)斬三十餘將(每次審查有十幾位委員)。
審查流程大約半年,評審委員只看書面資料,廠商完全沒有面對面「申辯」的機會。
依據過去經驗,新設計的「通過率」是百分之「個位數」(看到這你應明白,「官方是封閉市場」的含意)。
想要打入故宮通路,何其之難!
過三關、斬三十餘將,通過審查以後和故宮有兩種簽約模式:
一、代工:商品只能打上故宮的標誌,也只能在院內銷售。故宮抽賣價的六成。
二、合作:商品可以打上自己的廠牌,可以在院內、院外銷售。如果在院內銷售,故宮抽賣價的五成;如果到院外銷售,依賣出的數量,故宮抽百分之「個位數」的權利金。
顯然,「合作」的利潤好了很多,自由也大了很多。不過,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如果選擇「合作」,廠商必須先繳一筆權利金(不是押金,合約終止不退還),依往例是兩年五十萬元。
這次文創營,故宮給的條件極其優渥──採取合作模式,權利金全免,而且一次簽五年──這條件鐵定讓往日與故宮簽約的廠商看得眼紅。
更吸引人的是,文創營的審查只要過兩關。
再嚴格地說,初審只是「溝通」,委員給建議而已。直到三月底的決審,委員才有「過與不過」的生殺權。
一次評審就能進入故宮的通路,而且一次提報十五項商品,又可免除合作機制的權利金──這是前所未有的優渥。
又假如,我們的設計毫無競爭力,今日大可拍桌就走。
可是,我們的設計沒有競爭力嗎?
沒錯,是可以放棄故宮的通路,直接拿到外面販售。但這設計是針對故宮的遊客,拿到外面沒有市場。
就好像故宮最暢銷的翠玉白菜,拿到台北一○一大樓,可能賣得好嗎?
這些設計需要故宮的通路!
故宮是公家單位,不是商人,不應過度擔心對方的誠信;簽署同意書也是慣例。其他團隊都簽了。我們之所以感到氣憤,是因為這是我們第一次接觸故宮。
講到一半,董事長夫人認為該簽。
又講了十幾分鐘,董事長的長女也支持簽署。
在眾人勸說之下,董事長這才勉強同意。
雖是勉強,也是同意。
到此風波算是平息了。
我發了封伊媚兒,除了向故宮道歉,也表示R公司董事長同意簽署。當然,副本循例發給所有同學,也暗示各團隊:我們屈服了,你們也別爭了。
這時候是週四的下午。為了準備週五的提報資料,忙到很晚我才回到台北。
波折雖多,總算有驚無險,今日早早休息,明天好面對故宮的評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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